交通部令2001年第11號 《關于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港口收費規(guī)則(外貿部分)〉的決定》 |
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1年第11號
《關于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港口收費規(guī)則(外貿部分)〉的決定》已于2001年12月3日經第13次部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02年1月1日起實行。
部長 黃鎮(zhèn)東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
關于修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港口收費規(guī)則(外貿部分)》的決定
經征得國家發(fā)展計劃委員會同意,交通部決定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港口收費規(guī)則(外貿部分)》作如下修改: 一、 刪去第五十九條。 二、碼頭、浮筒的生產性停泊費在現行標準的基礎上提高15%,“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費率”表(表2)中“停泊費A項”的費率據此由0.20元/凈噸(馬力)/日修改為0.23元/凈噸(馬力)/日。 三、 集裝箱裝卸包干費在現行規(guī)定標準的基礎上提高15%,“外貿進出口集裝箱裝卸包干費、國際過境集裝箱港口包干費率表”(表5)中的數字據此作相應修改。 四、 拖輪費在現行規(guī)定標準的基礎上提高5%,“租用船舶、機械、設備和委托其它雜項作業(yè)費率表”(表7)中“拖輪”項的費率據此由0.45元/馬力小時修改為0.48元/馬力小時。 此外,依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順序及規(guī)則附表作相應調整。 本決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實行。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港口收費規(guī)則(外貿部分)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,重新公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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